时间:2025-01-03 22:10:4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4. 超出诉讼请求: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不是诉请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以及不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被告是否反诉,也是被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不应干预。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如果法院作出遗漏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有悖于法院定分止争的目的,应当通过再审纠正。 (1)原审首先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x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合同订立后,被告时x向原告发送了三套工艺品翡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合同成立。 (2)否定掉合同一半 《判决书》第16页,由此可见,原告系在被告时x陈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之后即先后下单购买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原告与被告时x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x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证明前半部分合同成立。 (3)原审出尔反尔又否定合同全部 《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x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见↑17. 原审法官否认本案合同成立——自相矛盾且缺乏证据证明。 (4)被告1承认合同成立,且多次强调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①《判决书》第5页,被告时x辩称,1.被告时x经拼多多平台核准正规经营,原告在平台上购买产品,被告时x进行了发货…… ②《判决书》第6页,被告时x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原告支付的价款履行了相关交付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问题,且货物已经交付完毕……; ③《判决书》第6页,关于买卖合同,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 ④《判决书》第17页,被告时x认为……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 无论有否撤销权,被告已放弃撤销权。 (5)被告1最后进一步用钱自认合同成立。 《判决书》第19页,……考虑到被告时x为化解本案纠纷自愿提出向原告补偿36000元,该承诺系被告时x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1本人为何“提出补偿款36000元”?这个款项已经超过通常“假一赔十”的数额(本案价款1199元,三单),属于比普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更重的惩罚金额。这笔钱使被告1之前的所有辩解化为乌有:若本案合同不成立,本案还有什么纠纷?如果被告1早期观点价款三倍有法律和证据支持,何必提出超过价款十倍的补偿?画蛇添足、此地无银、不打自招,那就是存在更高的赔偿证据(一百万三倍)。被告最后用钱自认原告合同成立。 (6)原审的无端审查 《判决书》第17页,因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由此产生的本案争议需进行合同解释。(详见↑18. 原审否认本案合同成立的“解释”也没有证据支持)。||| 其实任何合同都需要解释,没毛病。法官没必要找站不住脚的理由“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直播带货具有特殊性,有几家有书面合同?还要详尽?法律也没规定只有书面合同一种形式。 (7)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原告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诉请,被告也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反诉或抗辩,被告也没有提出撤销合同。 原审超出诉请范围违法。原审该审的应是合同标的物价值问题。不是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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