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1: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4. 拼多多披露被告身份信息时并商品停止销售没有证据证明。 《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寻梦公司……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x的身份信息并将涉案商品停止销售。 (1)“披露……信息并……停止销售”。||| 这句话的意思是披露信息完成后即将商品停止销售。按常理,并行的两个行为应是同时或顺次接续完成的,强调的是即时性,中间不会间隔很久。否则,“并”不恰当。比如“我穿上外套并拿起包包去上班”是连续动作。 (2)《判决书》第12页,“2023年7月15日、7月19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寻梦公司申请披露商家信息得到支持。”||| 结论,在此期间商品应已经停止销售。 (3)相反证据:《判决书》第4页,该商品还在销售。销售证据: ① 8月20日直播间宣称商品值一千万视频及文字版||| 内有“这种翡翠只有我店里面有。”整个拼多多平台,该商品只属于被告1,其他人没有售卖。 ② 9月28日直播间宣称商品值一个亿视频及文字版、 ③ 10月30日直播间宣称商品值一千个亿视频。 (5)同时附带可以得出:由“将涉案商品停止销售”的表达反推平台已经知道(明知)被告侵害原告民事权益行为存在。 明知时间1:2023年7月15日。 (6)【处分参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