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0: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1. 原告并未就其差额部分的损失进行举证——邓鑫法官歪曲事实。 《判决书》第18页,“最后,违约金的承担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原告本案订单支出仅为1199元*3=3597元,而3597元与900万元存在巨大差别,原告并未就其差额部分的损失进行举证。” (1)鉴于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当事人明确约定补偿性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则不应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旨在通过违约金的形式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本案合同约定的“假货”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亦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假货”即触发“假一赔三”,对此不需要举证损失。原审法官要原告举证没有法律依据。 (2)恶意违约当事人违约金不予调整。《125民法典合同解释》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被告1之四恶: ① 粉饰标榜自己骗取粉丝信任第一恶(又…又…): 1) 一面大旗“打假英雄 正义化身”( 江苏省天然珠宝协会2021.6.18); 2) 两个荣誉标牌平台背书《互联网打击假货商家授权真货领头代言人》、《天然珠宝产品质量检测一等奖》; 3) 三句固定位置屏广“拒绝演戏、坚持真货、真诚才是必杀技” 亮瞎双眼;(上图可见) ② 长期售假欺诈“妈妈粉”第二恶;开张即售假(↓22. 售卖禁售商品)。 ③ 假货超高价格牟取暴利第三恶(假货不值10元,实际是垃圾0元还污染环境损害身体,售1199元,按1元计暴利1000多倍;三单白白被骗3597元,几分钟时间一个月生活费没了); ④ 攻击同行、哄骗粉丝、恶意竞争第四恶,被告自己明明就是“卖假货的”,却在直播间“打假”大骂其他同行卖假货,尤其本地同行,贼喊捉贼。并且收集、公布同行隐私包括照片、直播间名称、昵称、身份证等,为的就是圈粉让“妈妈粉”只在他自己直播间买货,非常恶。自己店铺曾被举报关停(《判决书》第4页,粉丝166万视频证据)。 后来遭到了同行报复:一次凌晨下播后在停车场自己车旁被人用一桶粪水扣在了头上,淋得满身便粪,出院后依旧售假不缀。 如此之恶还要向其让步吗? ★ 本院认为,……被告时x向原告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判决书》第18页)||| 然后发送假货违约,恶不恶? ★ 指导性案例166号:恶意违约依约支付案例:“xx公司……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所以原告也不用举证差额损失。被告应按承诺赔偿。此款与《125民法典合同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都是近两年最新法条,可以看出国家的司法意志走向是惩恶扬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4)原告实际多次列举了实际损失。原审法官视听而不见。 ①《笔录1》第10页, ● 审:原告损失? ● 原:原告损失了两百万标的物,三件即损失600万,原告的损失赔偿应以六百万为基础。|||后更正为标的物100万,三件300万,其它没变。 ②《判决书》第2页,诉讼请求为:1. 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要求,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这应当算作损失的一种表示方法。(参照类案1) ③《判决书》第2页,诉讼请求为:3. 被告应赔偿标的物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增值利益(损失扩大部分)2.97亿元。……这应当算作损失的一种表示方法。 ④《开庭陈述》(第11-12页):1.2 损失赔偿额度100万的事实依据,标的物标价100万,“被告应给付原告合格的标的物或按标的物标价给付原告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三套翡翠套装直接履行利益损失30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300万元被告小石头是能够预见到的。” ——这应当算作损失的一种表示方法。 (5)“本案标的物价格100万元,三倍赔偿300万元,这在普通大众认知能够认可的“假一赔三”合理范围之内。另参考本案诉请3,一套可得利益损失1亿元,此300万赔偿是低,不是高,应增加。”(卷宗:5.原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答辩新:“假一赔三”与违约金高低调整)。 (6)如此应能够证明原告损失情况,并不是没有举证,只是原审法官没有引用评论,原审失职故意漏判。枉论原告没有举证。 (7)简单说,参考类案1,原告没有得到标的物,标的物价格就是原告实际损失。本案标的物原始价格100万,涨价后价格有1000万,即是原告直接利益损失。 (8)《笔录3》第13页, ● 审:原告说的损失是指增值利益? ● 原:对,就是可得利益。这个标的物是我的,这个标的物值多少钱就都属于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