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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争议焦点故意制造逻辑混乱?

时间:2025-01-03 22:13:5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56. 争议焦点故意制造逻辑混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原审法院并没有理会当事人诉请及意见,随意认定焦点。

《判决书》16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1)二(2)三(3)四(4

1)被告时x是否应当继续履行100万元翡翠交付义务赔偿300万元违约金;

① 前面↑17. 已经论述,一个“并”字,决定整句话不可能成立。前半句不是诉请,因为交付属于强人所难,诉请1是赔偿损失(类案1);原审将原告诉请1歪曲并和诉请2混在一起扰乱论证。

② 庭审焦点是这样的:详见↑45. 超出诉讼请求:《消保法》欺诈无诉请。

*审判长:如果履行不能,就支付100万并赔偿300万的违约金。

*原告:对。(诉请1+2

2)被告时x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如是,应如何赔偿;

原告无此诉请。如果勉强这算诉请4,不是诉请2. 但判决又像诉请2.

② 诉请2是这样说的 “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部分,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假货惩罚性违约金,按合同标的物标价100万三倍赔付即300万,三套900万元。”

3)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增值利益损失、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赔偿诉请能否支持;

① 不相关的问题放在一起一看就知道不想审查,结果已明。

② 履行利益属于诉请1,增值利益诉请3,欺诈罚款诉请4,没有理由混在一起。真正的浑水摸鱼。

4)被告寻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只此算焦点。

5)【处分参考】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二)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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