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1:59: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8. 原审否认本案合同成立的“解释”也没有证据支持 《判决书》第17页,因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由此产生的本案争议需进行合同解释。从文义解释上看……;从习惯解释上看……;从诚信解释上看,……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综上,本院难以认同……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 直播间买家能看到书面合同吗?法官有创意。其实再详尽的合同都需要解释,何况本案格式条款,解释没毛病,但要看怎样解释。 (1)《判决书》从文义解释上看,被告时x陈述的“百万级别”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难以认定向原告交付实际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为被告时x的真实意思表示; ① 百万级别就是七位数,价值100万元是下限,前面已经论述。(↑16. “百万级别”) ② 真实意思,《判决书》第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x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③ 原审法官再次出尔反尔,认为被告1不是真实意思,但并无证据。假设按照类案1,是真意保留,其真实意思是宣传真货卖假货,则构成欺诈(仅当天翡翠套装12单1.4万元足够刑罚,可移交**处理)。 ④《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时x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被告时x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 原审判定原告误以为真、并不知情,属于合理信赖。 ⑤ 被告2旁证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更有说服力。《笔录3》第17页,被2代: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 被告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证明原告“相信”。(参见↓39. 类案(6)⑥合理信赖) ⑥ 类案1:“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斌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 本案原告不知被告售假。(原告直播间诸多荣誉加持) (2)《判决书》从习惯解释上看,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显然不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25民法典合同解释》第二条(二)第二款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但《判决书》没有举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难以认同”、“显然不符合”等,原审法官判案随意、信口开河,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业交易习惯是什么。法庭是讲法律的地方,法律最讲证据。原审举证不能,推理不当。“显然”没有说服力。 ③ “翡翠”行业还真是特殊行业,其中“赌石”是惯常做法,“一刀穷一刀富”是该行业流行语。被告的翡翠可能就是“赌石”赌来的,成本极低。因为被告在直播间说他爷爷、他爸爸是牛人,更去过缅甸。其赌石可能“涨了”,赚大了。另外,主播心肠好,有爱心,清仓拿来送妈妈粉,积德行善,他愿意低价卖,暴力打假吸流量。【证据:《判决书》第3-4页,商家荣誉标牌视频、商家荣誉红旗视频、良心商家视频、商家小石头谈未来有理想是个好青年视频;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等;商家直播间用词视频__证据18一组视频;2019年做拼多多的视频__证据19:他爸爸】。 ④ 互联网环境也是特殊环境。类案1的9000元热水器卖1元;【法证2】10万元汽车卖1元;1元卖货商家比比皆是;互联网各种“百亿补贴”、“烧钱”更是经常发生,不足为奇。 (3)《判决书》从诚信解释上看,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1199元购买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① “诚信”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七条,原审引用。首先商家在直播间宣传商品是最好的诚信表现机会;秉持诚实,签订合同,恪守承诺,按约履行,这是最好的践行诚信。可惜被告没有做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不诚信问题。 ②《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平等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出于自愿,尽管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平等有利于实现公平。本案合同商家主动,是格式条款,是双方自愿,对商家没有不公。换个语序便好理解,被告自愿把“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以1199元的价款卖给粉丝”,有问题吗?没有! ③ “公平”原则是法律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六条,原审引用。关于公平原则(在↓38. 法律基本原则应用条件问题有述),其法律观点是,“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本案直接运用三个基本原则裁判、枉法严重) ④ 类案1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⑤ “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这个根据的本身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释明。 (4)《判决书》此外,100万元商品的交付义务影响巨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应当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予以明确载明,而非本案直播间含糊其词的表述方式。 ① 法律对合同要求并无标的价值大小的区别,都应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表达。 ② 本案格式合同若真的存在“含糊其辞”,也是被告商家责任,对合同解释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清楚,原告按照自己的意思理解并无不当。另所谓“含糊其辞”,原审并没有具体明示指的是什么。原告猜测是100万级别与100万元的区别,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被告标的物商品及订单100w标价已经修正了直播间100万级别口头宣传的粗糙。况且100万是100万级别的低限,并无不妥。长宁法院无中生有、强词夺理、制造事端、袒护被告。 综上,判决解释违背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 (5)【处分参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