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1:58: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4. 原审认定的对拼多多有利事实均无证据证明,因为拼多多提供的全部“证据”没有单位印章、没有人员签名,不具有合法性。 (1)【事实】《判决书》第8页,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①订单信息、②涉案商家信息、③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④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⑤协商售后情况、⑥涉案商品状态、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 这些提交的证据均无人员签名或盖章,更无单位印章,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2)【证据】【拼多多材料1:2023.12.18被告2提交的证据材料①-⑥】;【拼多多材料2: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卷宗标题);材料内部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判决书标题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 (3)【理由】《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4)原审采信不当。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法》第七十条 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规定》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5)原审邓鑫法官未依法审核,但违法采信(或依法审核但故意枉法采信),并没有释明采信理由。 一个提供一堆“证据”都是废纸的被告为什么能逃脱责任?那还有必要提供证据并派出两个代表出庭吗?背后的猫腻你猜?法官徇私枉法? (6)第一百一十五条审判案例:类案 最高法案例 ① (2019)最高法民再344号:本院对精标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其中证据一、四,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有出具单位的公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证据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据仅有银沙居委会公章,没有负责人、制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有关该类书证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② (2020)最高法民再338号:本院认为,……(二)对于同德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证据1仅加盖有金辰街道办事处的印章,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规定,本院对其合法性不予确认。 ③ (2022)最高法知民终709号:本院认证意见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南昌德漫多公司提交的单位证明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④ (2019)最高法民终406号:本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⑤ (2020)最高法民再167号:针对泰山财保威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2和证据5仅有单位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上海同城案例 ⑥ 上海高法:(2016)沪民终112号: 本院对古瑞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并且该证据系怡富公司单方制作,与目前在案证据显示内容不一致,古瑞发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怡富公司声明的证据效力不予采纳。 ⑦ (2020)沪01民终9236号:本院认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据此,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这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具备证据效力的基础。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被排除。本案中,XX公司出具的《证明》属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该《证明》上只有单位印章,而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该《证明》因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形式要求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⑧ (2018)沪01民初903号:本院认为,首先,从证据形式来看,该证据虽加盖有文思理卫公司印章,但并无相关人员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⑨ (2017)沪01民终11962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艾讯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并无X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7)本案拼多多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官邓鑫违法采信。 (8)【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9)《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