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12:3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51. 故意违背法律采纳超过举证期限1的证据。 (1)《笔录1》(2023.12.18)第3页, *审: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次证据交换之后,如果各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再逾期举证的,法庭将分情况处理,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不予采纳,与案件事实有关法庭将采纳以后再视逾期举证情节予以训诫或罚款,是否听清? *原:原告所有证据提交都是及时的,今天提交的3份可以作废,但是被告的证据都是逾期举证的。|||(当庭提交已经逾期,法官已确认。上文“再逾期”说明现在已逾期一次) *审:今天法庭另行给予各方15 天的举证质证期。(1月3日止) *原:是被告证据逾期才导致我方要补充举证的,不同意给予15天举证质证期。 *审:举证期限对于当事人都平等的。|||(冠冕堂皇、假公济私) *原:我希望都没有,对于被告的证据我都不质证。 (2)《笔录1》18-19页, *审:由于各方需庭后核实和补充的证据,请庭后15天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超期提交的将按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理。 (3)被告证据本来过了举证期,法官为了照顾被告,让大家都延期,看似公平,实则枉法。||| 但是后面被告举证仍然超期(↑《情况说明》31.伪证,32.缺三性,↑34.未质证),谁给的胆子? (4)【处分参考】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