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13: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53. 邓鑫法官故意拖延办案:违反法定期限,判决书迟延3天发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本案属于定期宣判,宣判后应立即发送。 2023年3月29日《笔录3》第18页,审:……本案宣判时间定于2024年4月15日16时在第五法庭进行宣判,当事人不到庭的,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今天当庭口头告知,不再另行发送传票通知,双方是否听清?是否到庭参加宣判?……今天庭审至此,……休庭。(击法槌)
(4)在↑48. 造假流程管理(3)制造“当庭宣判”记录造假掩盖历史真相。企图逃避《民诉法》、《法官法》惩罚。 (7)【处分参考】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