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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是邓鑫法官编造的伪证。

时间:2025-01-03 22:06: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1. 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是邓鑫法官编造的伪证。

1)从判决陈述看

【错误事实】《判决书》第8页,“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证据】拼多多材料2: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这是卷宗标题)||| 材料内部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判决书引用标题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共三个名称)

【分析】


         ①《卷宗》并无此证据《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下图卷宗目录,申请人无提供原文能力也无提供义务,列出只为审者方便,不信可依职权调取)。


② 如果把《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当成此“证据”,也不是证据

因为《~情况说明及附件》在卷宗目录《被告材料》——《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栏目下,并不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所以说它不是证据。

属于偷换、伪造证据。


2)从提交过程看

不是证据

1)《笔录211-12页,

 *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只有对直播录屏情况说明

 *审:当庭查看原告三段录屏,被告2在后台查到的直播录屏与原告当庭播放录屏是否一致?

 *被2代:是一致的。

 2)据此可以推测:被告2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是关于直播购物当天的直播情况说明,该说明核心应是“是一致的”,证明原告三段录屏证据真实。

3)因为被告2自认“没有”证据提交。“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不是证据。

4)第二次证据交换2024.1.18被告2无任何证据提交

② 超期举证

被告2《情况说明》超过第一次庭审(20231218日)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15天——202413日止。现在是第二次庭审(2024 118日)(见↓51. 超期)

③ 庭上未采纳

本次庭审,法官对被告2拼多多《情况说明》没有训诫或罚款,应视为没有采纳《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因为如果采纳超期证据,依法应进行“训诫或罚款”。

④ 庭上未出示质证、辩论(见↓34. 未当庭出示)

《笔录2》没有任何质证、答辩记载。但《判决书》采信了此《情况说明》内容。没说明采信理由。违法采信。



      (3从材料标题看:《情况说明(谨供参考)》


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官采信而不是参考。那么原审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呢?没看到。


4)从材料内容看

①《情况说明》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

② 处罚截图部分一半以上被马赛克覆盖,是不完整的没有佐证的孤立的打印材料(无原件)。不具合法性、完整性,缺乏真实可靠性。32. 


5从证据属性看(↓32. 

被告单方提供的复印件,无相关佐证。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

该证据没有单位印章、没有人员签名,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被告拼多多自己不认可的证据,法官却拿它当做证据,不是伪造吗?该“证据”是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核心证据。


6)但原审采纳、采信了《情况说明》大量内容↓(7,未做解释。违法。

7《判决书》8-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来自情况说明):……(第12页)20238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11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8)【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一篇:30. 原告解除合同原审没有引述评论。

下一篇:32. 《情况说明》在内容及形式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但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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