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6: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1. 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是邓鑫法官编造的伪证。 (1)从判决陈述看 【错误事实】《判决书》第8页,“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 【证据】拼多多材料2: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这是卷宗标题)||| 材料内部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判决书引用标题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共三个名称) 【分析】 ② 如果把《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当成此“证据”,也不是证据。 因为《~情况说明及附件》在卷宗目录《被告材料》——《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栏目下,并不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所以说它不是证据。 属于偷换、伪造证据。 (2)从提交过程看 ① 不是证据 1)《笔录2》第11-12页, *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 *审:当庭查看原告三段录屏,被告2在后台查到的直播录屏与原告当庭播放录屏是否一致? *被2代:是一致的。 2)据此可以推测:被告2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是关于直播购物当天的直播情况说明,该说明核心应是“是一致的”,证明原告三段录屏证据真实。 3)因为被告2自认“没有”证据提交。“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不是证据。 4)第二次证据交换(2024.1.18)被告2无任何证据提交! ② 超期举证 被告2《情况说明》超过第一次庭审(2023年12月18日)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15天——2024年1月3日止。现在是第二次庭审(2024年 1月18日)(见↓51. 超期) ③ 庭上未采纳 本次庭审,法官对被告2拼多多《情况说明》没有“训诫或罚款”,应视为没有采纳《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因为如果采纳超期证据,依法应进行“训诫或罚款”。 ④ 庭上未出示质证、辩论(见↓34. 未当庭出示) 《笔录2》没有任何质证、答辩记载。但《判决书》采信了此《情况说明》内容。没说明采信理由。违法采信。 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官采信而不是参考。那么原审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呢?没看到。 (4)从材料内容看 ①《情况说明》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 ② 处罚截图部分一半以上被马赛克覆盖,是不完整的没有佐证的孤立的打印材料(无原件)。不具合法性、完整性,缺乏真实可靠性。(↓32. ) (5)从证据属性看(↓32. ) 被告单方提供的复印件,无相关佐证。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 该证据没有单位印章、没有人员签名,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被告拼多多自己不认可的证据,法官却拿它当做证据,不是伪造吗?该“证据”是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核心证据。 (6)但原审采纳、采信了《情况说明》大量内容↓(7),但未做解释。违法。 (7)《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来自情况说明):……(第12页)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8)【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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