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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原审关于法律“必要措施”的认定错误,实际是“处罚措施”,偷换概念枉法。

时间:2025-01-03 22:04:5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6. 原审关于法律“必要措施”的认定错误,实际是“处罚措施”,偷换概念枉法。

《判决书》18页,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x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830日、11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x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1)《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21页、24页引用。引用并未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21页、23页引用。

2《判决书》14页,原告陈述12. 寻梦公司对案涉店铺前几个措施都是罚款,但罚款不是法律上的必要措施,20231117日才自述下架,但被告寻梦公司的证据是无效的,因为50%是马赛克。……(见↓32.《情况说明》三性)

3)歪曲事实、偷换概念、枉法裁判。请再审改判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

4)【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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