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1:4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5. 被告2拼多多已经自认“明知”,但原审法官仍歪曲事实袒护。 《判决书》第21页,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寻梦公司存在“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时x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原告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证据能够证明拼多多自认“明知” ①《笔录1》第12页,被2代:“……在原告下单后无论是联系平台客服还是起诉后联系平台法务均是积极协助原告处理相关售后,协商退货退款,并在征得商家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定的赔偿金额……” ②《判决书》第15页引用:“……并在征得商家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定的赔偿金额……” ||| 说明这时平台客服已经 知道(明知)商家侵害原告民事权益,否则不必协商一定的赔偿金额。 (2)《判决书》第8页,被告2《证据5.协商售后情况》:具体时间表: 2023-07-12用户发起售后申请,商家驳回退款单; 2023-07-13用户申请拼多多介入; 2023-07-13买家已经有效举证,拼多多判定商家责任。||| 所以才有了↑(1)《笔录1》的协商一定的赔偿金额。 明知时间2:2023年7月13日。 (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4)《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拼多多已经“接到通知”——“转送用户”(协商赔偿),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所以对原告损害扩大要连带赔偿(关于损失扩大部分论证见↓43. 遗漏诉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