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1: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3. 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____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书》第8,11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1)关键词:认定的结果“已无在售商品”,结果时间“截至本案诉讼时”。 (2)《判决书》第14页,“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在宁波起诉。” ||| 本案诉讼时间:2023年8月1日。 (3)原审认定原因的事实提到两个日期:8月30日“案涉商品停止直播”、11月17日“关闭店铺直播功能”。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后,达到8月1日 “已无在售商品”的结果。时间——措施——效果(如图)。
(4)“措施”的时间均在“结果”立案日期8月1日之后,该两个时间被告的行为不能合理推导出8月1日之前的事实“已无在售商品”,事实应是刚好相反(有在售商品)。《判决书》第4页,“8月20日直播间宣称商品值一千万视频及文字版……”能够反证8月1日后仍有商品售卖。原审法官明显歪曲事实。 (5)自认反证:被告2《情况说明》表格还有显示(原审故意回避不引用)“违规时间:2023-11-17;本节违规原因:直播-不恰当宣传(严重)”。||| 说明11月17日被告1仍在直播并做“不恰当宣传”,否则不能有“本节违规”。自己否认了之前“已无在售商品”的结论。 店铺关播并不能直接导致无在售商品,因为还有店铺商品链接可以出售。 (7)【处分参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