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22:09:4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40. 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1)组成时间违法:未依法及时组成合议庭,虚假陈述、违法审理。 ①《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② 因为合议庭2024年3月22日形成,2023年前两次庭审没有组成合议庭,更不可能受合议庭委托↓。 《判决书》虚假陈述: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笔录》虚假陈述: 1) 《笔录1》第1页,审:……信息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根本不存在的“合议庭”。并且仅有一名法官庭审。 2) 《笔录2》第1页,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根本不存在的“合议庭”。 并且仅有一名法官庭审。 ③ 违法审理。 (2)三次庭审两次合议庭人员缺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第五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 没有证据表明前两次庭审有祁晓栋(审判长)、杨翔出席。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阅卷,何时阅卷,阅了几页卷,看了那些视频证据。 (3)合议庭人数违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本案合议庭三人,三人不是三人以上。不符合三人以上的法律规定。 “三人以上单数”并不包括本数。在法律规定中,关于“以上、以下”等,若需要包含本数,有关法律都会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从字面意思去理解。 (4)审判长非法定原因缺席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①《笔录3》第3页,审:告知,因为原定审判长祁晓栋工作安排冲突需要退出,故合议庭成员现变更为审判员邓鑫、审判员罗林梅、人民陪审员杨翔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鑫担任审判长。 ② 开庭突然告知,违法。怀疑前期发布的审判长祁晓栋为了应付场面,有意设计。因为邓鑫法官是与被告拼多多有合作关系的核心成员。|||见↓41. 应自行回避。 ③ “工作安排冲突”非法定调整事由“工作调动”,说明长宁法院“权大于法”。否则太不严肃了,视法律如儿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