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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审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人没有证据。实际有证据。

时间:2025-01-03 21:51:5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 再审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人没有证据。实际有证据。

《裁定书》3页,马宪春认为原审法院诉讼程序不合法,……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其陈述,本院难以采信。

虽然再审这么粗糙简略,但《裁定书》2页还是引用了《再审申请书》内容“原审程序不合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长宁区人民法院与拼多多有合作关系,审判长邓鑫是合作法院核心成员,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理应依法自行回避。”也算不错了,其他很多重要问题都被再审故意遗漏(见↓12.遗漏)。这里分两个标题2.8.回应一下此↑再审观点。

1)合议庭的组成时间不合法。

① 立案时间:《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1018立案。

② 合议庭组成时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24322。【证据4: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


立案五个月后才组成合议庭,六个月就要审结,合法吗?


③ 原审自认反证:未及时组成合议庭时,虚假陈述。

1)  《判决书》第1页,本院于20231018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31218日、20241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43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  此陈述表示20231218日之前已经组成了合议庭,然后进行了证据交换,这违背事实。前两次庭审时间没有组成合议庭,更不可能受合议庭委托↓。

《笔录》虚假陈述

3) 2023年1218日《笔录1》第1页,审:……信息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此时根本不存在的“合议庭”。并且仅有一名法官庭审。

4) 2024年118日《笔录2》第1页,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 此时根本不存在的合议庭 并且仅有一名法官庭审。

④ 违法审理。三次庭审前两次合议庭人员缺席、后一次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第五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 没有证据表明前两次庭审有祁晓栋(审判长)、杨翔出席。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阅卷,何时阅卷,阅了几页卷,看了那些视频证据。

2)合议庭人数违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本案合议庭三人,三人不是三人以上。不符合三人以上的法律规定。

“三人以上单数”并不包括本数。在法律规定中,关于“以上、以下”等,若需要包含本数,有关法律都会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从字面意思去理解。

请告诉我,《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合议庭三人以上含本数解释在哪里?

3)审判长无法定理由缺席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笔录33页,审:告知,因为原定审判长祁晓栋工作安排冲突需要退出,故合议庭成员现变更为审判员邓鑫、审判员罗林梅、人民陪审员杨翔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鑫担任审判长。||| 过家家呢。

② 开庭突然告知,违法。当事人不知道新人罗林梅有关情况、是否应该回避;原审判长祁晓栋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违法(《法官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后接替的审判长邓鑫法官与被告拼多多有合作关系,应自行回避。||| 见↓8.41. 应自行回避。

③ “工作安排冲突”非法定调整事由“工作调动”,说明长宁法院“权大于法”。否则太不严肃了,视法律如儿戏。

4)【处分参考】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②《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 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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